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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校关于进一步明确发展党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年04月08日 10:18  点击:[]

组织部文头


内工大  党组字〔20176

内工大  党组字20176


关于进一步明确发展党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规定以及中组部共产党员网党务问答,自治区高校工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明确发展党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就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明确说明。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发展党员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未满18岁申请入党和发展入党情况

根据党内有关规定,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未满18岁申请入党和发展入党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20145月《细则》发布之后、未满18岁提出入党申请的,党组织应肯定其入党要求,鼓励他们追求政治上的进步,并做好解释工作,请他们年满18岁后再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按照有关规定,《细则》公布之后,未满18岁不得发展入党。对于拟将组织关系转入我校的、《细则》公布之后未满18岁发展入党的,由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研究提出审查意见,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

2.20145月《细则》发布之前、未满18岁提出入党申请的,一般予以承认。但对其中未满18岁发展入党的,要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如果入党手续清楚,已经长期为党工作,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其党员身份;如果入党手续不清楚,但已经长期为党工作,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承认其党员身份,但应向有关党组织和党员本人指出错误,进行批评教育;如果不具备党员条件、现实表现不好的,不管入党手续是否清楚,不予承认其党员身份,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以上处理均须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研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经学校党委同意后,上报自治区高校工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

二、党组织在即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人员中发展党员情况

为切实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在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除具有重大贡献或突出表现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办理接受预备党员的手续。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应该负责地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等,连同本人档案,及时转给接收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三、接收转入党员材料情况

党组织对转入的党员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查看档案是否齐全、材料是否真实、程序是否规范,重点审查年龄是否符合条件、发展时间是否为其离开工作单位或毕业离校3个月前、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时间是否满1年等。对无法认定的党员,由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研究提出审查意见,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四、关于从递交入党申请到确定为积极分子的时间要求

根据中组部共产党员网党务问答的指导意见,由于入党申请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党组织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需要一定时间。一般情况下,入党申请人递交入党申请书六个月以上、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才可被推荐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各基层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对入党申请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端正他们的入党动机,准确把握时间要求,综合教育考察、个人现实表现等情况,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和确定工作。

五、关于入党介绍人有关情况

根据中组部共产党员网党务问答的指导意见,为使入党介绍人切实担负起对被介绍人的教育和考察责任,一般情况下,一名正式党员不宜同时担任三名及以上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的党员担任,本支部确属没有符合条件的正式党员时,也可在所属分党委、党总支其他支部的正式党员中确定。各基层党组织要督促指导入党介绍人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帮助、培养考察等工作。

各分党委、党总支要高度重视发展党员工作,将此通知及时传达到所属党支部和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细则》有关规定,落实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准确把握工作要求,保证发展党员质量,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学校党委组织部将定期向学校党委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并按要求上报自治区高校工委。

此通知

联 系 人:乌      

联系电话:6575733

内蒙古工业大学党委组织部

20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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