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校园机动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工业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安全事故,给我校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内蒙古工业大学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制定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校园道路安全管理目标,完善校园道路交通基础设施。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重视交通安全工作,树立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加强对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校武装保卫处负责校园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及时纠正各类交通违章行为,在管理工作中,遵循安全畅通、服务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六条 学校在校园主干道、交通道口、适合停靠车辆路段等,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交通警示标志、交通标线、停车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移动、损毁各类交通标志和设施,设置标牌管线,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已设置的交通设施,不得影响正常通行。
第八条 停车位、禁行限制的规划设立,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要及时调整。
第九条 因工程施工需要占用、开挖道路,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到武装保卫处备案。施工单位应在距离道路作业地点的安全距离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通行。
第三章 机动车辆通行管理
第十条 驾驶员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严禁无照驾驶,机动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检验合格,无证、无照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新城校区南门为步行通道和机动车辆备用通道,如遇有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根据学校安排可临时开放;新城校区东南门为机动车辆专用通道,所有出入校区的机动车辆全部由此门通行;新城校区东门为步行通道和机动车辆备用通道。
第十二条 金川校区南门为机动车辆专用通道,所有出入校区的机动车辆全部由此门通行;金川校区北门为步行通道和机动车辆备用通道,遇有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根据学校安排可临时开放。
第十三条 凡进入新城、金川两校区的机动车辆都要纳入车辆管理信息系统,教职工必须提供准确车辆信息。
第十四条 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听从门卫值班员的指挥,门卫值班员有权对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车辆有权滞留,来校办事的其它车辆,征得门卫值班员同意,取IC卡后进入。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或灾害性事故时,参加处置工作的车辆或特种车辆优先通行,行驶在校园道路上的车辆主动让行,如“110”“120”“119”等。
第十六条 凡进入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学区的给养车辆一律凭武保处签发的“机动车辆通行证”方可出入。负责饮食中心给养车辆,保洁车辆,配货车辆,建筑运料车,不得在上下班、上下课高峰期间出入校园,以下时段禁止通行。
上午:7:30--------8:30 11:30------12:30
下午:14:00------15:00 17:00------18:00
第十七条 装载危险品或超大、超重车辆不准进入校园。特殊情况确需进入校园或在校内停放的,提前三天到武装保卫处登记备案,并按指定的行车路线通行。
第十八条 学校贵重物品或教学设备运出校园时,需出具相关部门和武装保卫处共同签发的证明和临时通行证方可通行。
第十九条 进入校园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禁止超车,禁止出租车进入教学区(特殊情况征得门卫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条 凡是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场或停车线内。新城校区与金川校区道路两侧不得停放机动车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在夜间不得停放在校园内。车主应给自己的车辆办理好相关保险手续,车辆停放在校园内发生损毁、被盗等事故学校不负赔偿责任,武装保卫处协助车主向机动车辆保险部门提供相应的情况说明。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校大型活动、重要会议的安排,武装保卫处有权调整机动车辆通行线路,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并迅速撤离现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维持现场状况,迅速报告武装保卫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尽量保证不阻碍道路通行。
第二十四条 校园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因交通事故的事实、成因、责任认定等需要勘验、检查事故现场的,武装保卫处应当认真保护现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做好现场勘察工作,现场勘察完毕,迅速组织清理现场,恢复正常通行。
第二十五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校园道路、供电、通讯、消防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向武装保卫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并等待处理,不得擅自驶离现场,并对上述设施损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纠纷,当事双方可协商解决,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机动车辆停车规定的车辆,武装保卫处将在该车左侧挡风玻璃上粘贴通知单,提示该车辆违反校园停车规定,并记入车辆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的机动车辆,定期将在校园网上予以通报,内容包括该车辆的照片、车型及车牌号码、所属单位车辆违章次数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机动车管理系统显示多次违章的车辆,武装保卫处将给车主所属部门、学院下发整改通知书,年终武装保卫处将各单位违反校园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汇总,并将结果纳入年终各单位综合治理目标体系中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三次以上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不改者,武装保卫处交通管理人员将使用机动车辆锁车器对车辆轮胎上锁,并在机动车辆左侧玻璃粘贴通知单,车主按照通知单上规定时间内到武保处申请开锁。
第三十一条 对于多次违反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的车辆和严重违规并不听从劝导的社会车辆,武装保卫处将通知公安交管部门对违章车辆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车辆”特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各类电动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小汽车、大、小型客车、施工工程车、货车及本办法所指的“特种车辆”等。
(二)“特种车辆”是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运钞车、军车、警车、殡仪车等。
(三)“校园”是指内蒙古工业大学新城校区、金川校区的教学活动区、行政办公区、学生生活区。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内蒙古工业大学新城校区、金川校区,其他校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装保卫处负责解释。
机动车辆停车地点
(1)新城校区
实验楼停车场位于实验楼北侧,停车位44个;实验楼西侧至思源餐厅马路停车位39个;主楼停车场位于主楼前后,停车位23个;红楼前停车位7个;二教停车场位于第二教学楼北侧,停车位25个;科技楼停车场位于科技楼北侧,停车位104个;四教停车场位于第四教学楼西侧,停车位25个;植林楼停车场位于植林楼南侧,停车位41个;工程技术楼停车场位于工程技术楼前后,停车位61个;图书馆停车场位于图书馆西侧,停车位28个,共计397个停车位。
新城校区取消第三教学楼南侧道路及广场临时停车点,取消实验楼楼前中心停车位,取消化工楼北侧停车位;新增停车场将在校园网及时公布。
(2)金川校区
1号停车场位于基础教学楼西南,停车位70个;2号停车场位于电力大楼西侧,停车位152个;3号停车场位于电力大楼北侧,停车位218个;共计440个车位。
内蒙古工业大学 201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