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内人发〔2007〕1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在编在册人员。
第三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是自治区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设置二级岗位的单位,其岗位设置方案须经自治区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
第四条 二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注重业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的原则。专项聘用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 拟聘用二级岗位的人选,原则上从聘用在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人员中产生,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盟市或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由主管机关核准。
第二章 岗位名称
第六条 二级岗位名称参照国家制定的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具体名称如下:
(一)教授二级岗位;
(二)研究员二级岗位;
(三)主任医(药、护、技)师二级岗位;
(四)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
(五)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
(六)研究馆员二级岗位;
(七)一级演员(编剧、导演、艺术评论、作词、作曲、指挥、演奏员、舞美设计、摄影、录音、剪辑、美术、书法)二级岗位;
(八)播音指导二级岗位;
(九)高级编辑(记者)二级岗位;
(十)编审二级岗位;
(十一)译审二级岗位;
(十二)国家级教练二级岗位;
(十三)正高级会计师二级岗位;
(十四)中学正高级教师二级岗位。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聘用二级岗位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政治素质高,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工作业绩和一流的学术技术水平,且身体健康。
第八条 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聘用年限的限制,直接申报竞聘二级岗位。
(一)奖项类:
1、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获得者;
2、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3、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政府奖个人排名第一);
4、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5、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二);
6、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7、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二)项目及成果类:
1、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2、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主持人;
3、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5、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
6、训练的运动员取得过奥运会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三名的国家级教练。
(三)人才及社会影响类:
1、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
4、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5、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6、“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7、长江韬奋奖获得者;
8、“国医大师”称号获得者。
第九条 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2年,且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并具备下列任意一类条件中之一项者;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9年,且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并具备下列任意两类条件中各一项者,可直接申报竞聘二级岗位:
(一)奖项类:
1、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七)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五);
2、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3、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政府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二);
4、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5、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6、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二)、自治区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7、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8、中国新闻奖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9、中国广播影视大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10、中国出版政府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11、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获得者(个人排名第一)。
(二)项目及成果类(以下条件任选):
1、国家“973”计划项目一级子课题主持人;
2、国家“863”计划重大专项课题主持人;
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主持人;
4、国家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项目负责人;
5、国家本科(高职)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主持人;
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主持人;
7、训练的运动员取得过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冠军两人次以上的国家级教练。
(三)人才工程类:
1、中央组织部“千人计划”人才工程人选;
2、中央宣传部“四个一批”(理论、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人才工程人选;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第十条 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6年,且现聘用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申报竞聘二级岗位的人员,需经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的具体条件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下列总体要求研究制定。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或在理论、方法上有创新,成绩突出,其发明、创造成果达到国内或区内领先水平,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后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或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被引用率较高,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发展及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业内公认的全区一流专家学者。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突出,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对该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产生较大推动作用,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解决了重大难题,取得显著社会效益,业内公认的全区一流专家学者。
(三)在教育教学中成绩突出,为自治区教育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具有本学科领域内很高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同行中有较大学术影响并取得公认的学术成就,承担教学任务,教学效果显著,主编正式出版高水平教材或出版高水平专业著作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业内公认的全区一流专家学者。
(四)在工程、农牧业应用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在该领域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引进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重大成就,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全区一流专家学者。
(五)在医疗(预防)卫生事业中精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有重大科学发现,或在理论、方法上有创新,或在国内外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并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够解决重大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为医疗卫生事业做出重大贡献,业内公认的全区一流专家学者。
(六)在文化艺术领域取得突出成就,为繁荣和发展我区文化艺术事业做出杰出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艺术家、专家、学者。
(七)在新闻出版专业技术工作中,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充分发挥新闻出版主流媒体传播能力,创作生产一批精品力作,为我区新闻出版事业做出重大贡献,为公认的一流专家、学者。
(八)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专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比照上述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级奖励的,在申报竞聘二级岗位时按所获最高层级奖励计算,不累加计算。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二级岗位竞聘人选采取个人申请、逐级推荐、集中核准的办法进行。申报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申报表》。
(二)事业单位组织资格审查、评议、公示,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并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或区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三)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或区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推荐人选审核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必要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核准。
第十三条 二级岗位人选申报材料:
(一)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区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推荐函(内容包括:是否属于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二)推荐单位二级岗位核准文件,被推荐人员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聘用合同;
(三)《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申报表》、《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推荐人选汇总表》;
(四)推荐人选符合申报条件的业绩、成果、获奖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由审核人员签名并由推荐、审核单位加盖公章。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十四条 经核准聘用二级岗位的人员,根据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由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办理岗位聘用手续,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聘用合同相关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岗位等级工资从单位聘任的下月起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对聘用二级岗位的人员实行年度和聘期考核,动态管理。聘用为二级岗位的人员每个聘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报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续聘;经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予低聘或解聘。
低聘或解聘后,其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
第十六条 盟市聘用二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组织实施;自治区直属事业单位聘用二级岗位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直属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聘用在二级岗位人员的考核结果须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向国家推荐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拟聘人选,从二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 全区二级岗位的申报、审核、评议、核准等项工作不向申报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各盟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二级岗位的申报、资格审查、推荐等项工作,精心组织,稳慎实施,严格政策,严肃纪律,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追究相应责任。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