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的通知
各单位、学院:
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过程中,仍然有部分教职工没有补充学历学位认证报告。请教职员工根据自身情况将认证材料补充完整,以免在今后岗位聘任、职称评定等使用中受影响。认证材料包括全部学历教育阶段的认证报告,认证了最高学历的人员,需补充其他学历阶段的认证报告。
认证类型主要有下列几类:
1、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
2、留学归国人员学历;
3、单证硕士、博士学位;
4、党校学历;
5、成人专科、本科学历(后期本科、专升本,需先认证专科后再认证本科。)
6、其他特殊类型。
各单位、学院将学历学位认证报告,于2016年7月18日前统一交人事处428室。
联系方式:6575959
人事处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