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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事处关于补充《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的通知

2016年06月28日 10:58  点击:[]

关于补充《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的通知

各单位、学院:

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过程中,仍然有部分教职工没有补充学历学位认证报告。请教职员工根据自身情况将认证材料补充完整,以免在今后岗位聘任、职称评定等使用中受影响。认证材料包括全部学历教育阶段的认证报告,认证了最高学历的人员,需补充其他学历阶段的认证报告。

认证类型主要有下列几类:

1、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

2、留学归国人员学历;

3、单证硕士、博士学位;

4、党校学历;

5、成人专科、本科学历(后期本科、专升本,需先认证专科后再认证本科。)

6、其他特殊类型。

各单位、学院将学历学位认证报告,于2016718日前统一交人事处428室。

联系方式:6575959

人事处

2016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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