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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这么做,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2020年06月30日 18:50  点击:[]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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